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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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我省城镇的迅速扩大,城乡普遍面临着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恶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防线,也是解决水危机的有效办法。城乡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可以有效提高城镇污水的处理率,有效降低水污染物的危害性。国家和我省十分注重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也多次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目标提出过要求。1991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200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先后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目标、要求和标准进行明确。

为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效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水平。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排放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特点、污染物类型、数量和危害性等因素,建设适合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提倡建污水处理厂,把城镇周边地区纳入污水收集系统集中处理。短时间内生活污水难以纳入城镇处理系统的区域,可选择单独或者组合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因地制宜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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