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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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全社会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卫会应健全工作机制和在有关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职责。

释义和理解

一、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政府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是爱国卫生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爱国卫生组织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工作运行、部门协调、目标管理、考核督查、行政执法、评比表彰等机制,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二是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落实爱国卫生任务,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爱卫会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督查、考核,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三是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爱卫会协调各成员单位,依靠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广泛动员和宣传,发动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促使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二、在有关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时爱卫会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条所称的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本条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包括台风、地震、干旱、洪涝等。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爱卫会的职责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徙流动频繁,各种与之相关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爱卫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行动、协同作战,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并积极配合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爱卫会的职责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台风、洪涝等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台风或洪涝灾害后,可能造成的主要爱国卫生问题:一是生态破坏。生活区会出现大量的垃圾、污物、冲积物,严重污染环境;粪便、垃圾运输、污水排放系统破坏,粪便、垃圾堆积,污水横流;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死亡,尸体腐败,产生恶臭,污染环境;二是水源污染。供水系统中断,道路阻塞,群众不能饮用清洁的自来水;大量的垃圾、粪便、污物污染水源,水质恶化;三是食品污染。群众存放的食品被污水污染,缺乏食品防护设施和餐具清洗消毒条件,食品易被污染;四是病媒生物孳生。灾后环境污染,各水不能及时清除,大量孳生苍蝇、蚊子、老鼠,容易造成疾病的流行;五是传染病流行。特别是易发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甚至造成暴发流行;六是心理创伤。灾后导致家园破坏、财产损失、亲人伤亡、身体受伤等,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爱卫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爱卫会的优势,加强部门协调,明确有关成员单位的任务,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落实各项灾后爱国卫生工作,尽可能地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灾后爱国卫生重点任务:一是组织、发动灾区群众,清理环境,清洁家园,尽快清除污染物,组织消杀队伍,开展对被污染的环境和重点环境进行消毒;二是清理水源或选择临时性水源,对饮用水进行消毒,确保饮水安全;三是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清理污染食品,保障有效供给,做好食品卫生指导和临时饮食供应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四是灾民临时居住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修建简易厕所,垃圾、粪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保持居住地室内外清洁卫生;五是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采取清理孳生地、药物喷杀和个人防护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和危害;六是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编印、发放卫生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当地大众媒介和多种形式,宣传灾后防病知识,提高灾民的自我防护和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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