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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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不但有权召集村民会议,也有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3)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5)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5)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为了防止村民委员会无故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临时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法律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不能拒绝召开或拖延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符合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为合法,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与村民会议相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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