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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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在序言中叙述了中国共党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到农村,就是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或党委,或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或党委,或总支)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特别是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为此,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主葚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对党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工作方式作出了全面细致规范。因此,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就是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支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筝,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自觉自愿的接受;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只有如此,才会不脱离群众,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处理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在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支持村民的自治活动,使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两者不可偏废,既不能以党的领导代替、包办村民自治,也不可因搞村民自治而放弃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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