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

选举是与代议制民主密不可分的。但选举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在很多国家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有少数人才能享有。在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中,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是少数奴隶主。选举权的逐步普及是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许多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根据自然法理论和“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民有权选举代表机关以维护自己的自由、平等权利。扩大选举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斗争的主要问题之一。但当资产阶级借助劳动人民的力量取得政权后,它们又从财产、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种族、性别等方面限制选举权的扩大,阻止劳动人民取得选举权。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为了争取普选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如英国19世纪30~50年代发生的宪章运动就是工人阶级争取普选权的一次重要运动。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长期斗争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的相互作用下,资产阶级被迫逐步废除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在形式上承认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但在不同国家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选举权的限制。

公民取得选举权,除必须具备一定国籍和达到一定年龄外,许多国家在历史上或至今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条件,主要有:

(1)财产资格的限制。这是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阶级性最明显的表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法中都有财产资格的规定。战后,多数国家陆续废除了这一规定,但有些国家仍有变相的财产资格限制,如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被济贫院收容者没有选举权等。

(2)性别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前,各国妇女普遍没有选举权。经过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的长期斗争,英国于1918年给30岁以上的妇女以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才赋予男女同等选举权;日本国于1945年,法国于1946年,瑞士于1971年,妇女才取得选举权。有些阿拉伯国家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居住期限的限制。许多国家都规定,选民必须在他的选区或某一地区住满一定期限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种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则 1个月(如澳大利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长则 5年以上(如挪威),一般为3个月至1年。美国多数州规定必须在该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选举权,有些州规定 2年以上。

(4)教育资格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才有选举权。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有22个州规定选民在登记时要参加“文化测验”,证明是否具备用英语阅读或书写的能力。

(5)职业的限制,如有些国家以防止军人干政为由,规定现役军人无选举权。此外,一般国家都规定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享有选举权。在中国,人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的现役军人和其他选民一样依法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与选举权有所不同。许多学者认为被选举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权利。在实际上,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公民年满18岁,符合居住条件1个月至2年者就有选举权,而众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是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 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参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是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 9年,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美国总统候选人的资格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日本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有选举权,而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以上,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以上,归化人及其子女无当选国会议员资格。多数国家规定,选举官员、现役军人、司法官员等不得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竞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提名议员候选人时,还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即要求每个议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交纳一笔巨额保证金作为参加竞选的条件,因而使更多的人不能享有被选举权。资产阶级国家候选人的提名权,往往被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普通选民很难行使这种权利,即使获得提名,如果没有政党作后台,也很难获得大量选民的支持。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选举法对被选举人的资格规定与选举人相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无须用金钱为自己担保。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选举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