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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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旨

规定办法的生效日期。

释义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一)删去第五条中的“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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