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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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主旨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法定材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上述文件中注意审查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供核对。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除有明示的外,应当由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后提交登记机关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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