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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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主旨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法定事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办理出质注销登记的四种法定情形。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合同的债权消灭的,从合同的质权也消灭。

质物灭失的,质权并不当然的灭失,有赔偿所得的 ,依法用所得赔偿担保;属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所得的,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债务清偿,主合同债务清结,质权实现,目的达到;基于意思自治全部或者放弃质权,相对应的主合同债务豁免,从合同质权也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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