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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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首先,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其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即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中国投资,并在中国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资企业中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也具有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在中国境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外国企业,即使其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也不属于外资企业的范畴。第三,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个人。外国投资者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数人,但不能有中国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资企业的资本中也不能有中国的资本。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不是外国投资者,其所有的资本也不是外国资本,但国家对其实行特殊政策,这些人回国投资,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对待。

3.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是外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进行投资,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外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利益和责任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因此,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避免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与中方合作伙伴在经营管理方式、市场目标、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冲突,保证其经营决策的灵活性和效率;二是可以避免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营方、合作方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出现相互竞争的情况;三是设立外资企业还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保护其专有技术和生产、经营秘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发展信心的增强,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更多的愿意采取设立外资企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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