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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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认证机构及有关人员将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具体包括:(1)对于认证机构,撤销批准文件。即使其永久丧失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消灭其法律主体地位。(2)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不得再从事认证活动。

2.刑事责任。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在许多法律中都有体现,如《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87条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条规定,这两种行为分别触犯的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民事责任。关于认证机构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例贯彻了这一规定,并扩大到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进一步加大了认证机构的责任,有利于对认证机构起到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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