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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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的五种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条例第20条至24条以及第26条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在认证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以委托人为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认证机构是依法独立开展认证活动的中介组织,其任务就是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评定,只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属于自己的业务范围,就必须受理,不能加以拒绝。认证咨询不是企业通过认证必需的一个阶段。但大部分企业为了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质量体系,往往聘请咨询师帮助其建立质量体系。但由于目前我国的认证市场还不够规范,有的认证人员、咨询人员和企业的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认证行为过分商业化,有的认证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为企业承诺咨询、培训、认证一条龙服务,从而扰乱了认证市场。有的认证机构甚至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应当予以制止的。

此外,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后,认证机构只能围绕认证活动,依据有关法律、认证规范、规则进行认证,不得提出其他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刁难委托人。

2.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认证机构是提供认证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为了在认证市场上与其他认证机构区别开,各个认证机构往往都自行制定了认证标志,但这些认证标志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例如我国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依照《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再例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和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在自行制定认证标志时,都不得与这些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也不得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具体体现就是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增强认证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更好地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损害认证活动的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

4.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对认证过程作出的完整记录,是认证机构认证工作的客观再现,通过对这些记录的审查,可以判断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认证程序进行认证,判断其认证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因此,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按规定归档留存有着重要意义,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认证机构必须依法作出记录并归档留存。

5.未及时向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本条例第24条规定,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这里的“应当”表明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是认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只要是认证结论合格,认证就应无条件的出具。在有的情况下,认证机构还必须遵守法定时限,如对于3C认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认证机构接受企业认证申请到出具认证证书,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认证机构如果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以改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参加认证活动,对其检查、检测过程也应作出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留存,否则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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