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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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主旨

本条是对认可机构自身工作廉洁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确保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本条例规定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认可机构作为执法部门,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廉洁性,以保障其能够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做到客观公正。认可机构掌握着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等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的人员的生杀大权,因此它必然会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认可机构及人员能否做到洁身自好是关系到整个认证认可市场秩序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大事。有鉴于此,本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认可机构和人员坚定信念,保持其工作的廉洁性。

认可机构能否真正做到工作廉洁、客观公正,除了法律作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应当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完善有关认证认可的申诉、控告制度。

条例规定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其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认可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可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可机构独立地开展认可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段话包括两层意思:(1)认可机构开展认可活动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指示和命令;(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认可机构开展认可活动。

应当明确,这里所说的“干涉”,是于法无据的干预活动。人民代表大会、认监委依照法律对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则不属于干涉的范畴。

2.开展认可活动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认可机构,而不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坚决制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事认可活动或通过以物质利益、权力威胁等方式间接参与、指挥认可活动。

同时,认可活动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极强,因此对认可机构和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极高。其他单位和人员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如果任其干预认可活动,势必会影响认可活动的质量,进而影响到整个认证认可市场秩序。对此,本条例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此外,本条例第68条还对认可机构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法律责任。第68条规定:“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被撤职人员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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