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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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委托认证机构认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规定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为避免认证垄断和片面性,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规定在同一目录产品领域不得不于两家符合规定资格的指定认证机构。这些规定其实限定了认证机构的选择空间,保证了列入目录的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严格要求。所以本条规定了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具有自由选择权,这并不妨碍强制性认证的限定性规定,而且有利于认证机构的互相监督和严格执行认证义务。这里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主要指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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