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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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主旨

本条规定了多征税款的处理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制订的。海关在征税之后发现所征税款大于应征税款,并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海关发现”,并不受时间的限制,无论海关是何时计征税款的,也无论海关是何时发现多征税款的,只要一经发现并确定,就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书》送海关核准后,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上述手续均需在3个月内完成。

执行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海关只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对多征税款部分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二)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当由于某种原因,对某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或对过去不够明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解释,因而可能对以往海关所征税款产生影响的,如果没有同时明确规定对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则对过去征收的税款超出按照新政策规定计征税款的部分不予退还。例如,由于对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不同的海关按照各自的理解,有的将其计入完税价格,有的未计入。此后,海关总署明确该项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但并未同时规定要退还以前所征收的相应税款,则以前所征相应税款不予退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基本是明确的,由于海关在执行时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造成多征税款的,应当予以退还。例如,对商品归类的问题,海关总署或相应授权的归类机构按照归类规则对某种商品的归类作出明确的解释,某海关发现过去对该商品的归类不正确,从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应予退还。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补税的情况。概括起来就是,对于因政策规定不明确,造成过去多征或少征税款的,如果在明确规定时未要求对以往所征税款进行调整,则不退不补;对于政策规定明确,由于理解的偏差或工作失误造成过去多征或少征税款的,则该退的退,该补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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