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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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的解释条款。

释义和理解

由于每一种货物的修理或加工的要求,以及复杂性等因素都是不同的,并且每一批修理、加工货物的数量也有多少的差异,统一规定一个复运进境或复运出境的期限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本条规定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合同规定以及修理、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在确定这个期限时,应充分听取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情况说明。

修理、加工合同规定的修理、加工期限是海关审核确定“海关规定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修理、加工合同规定的修理、加工期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运输、通关等贸易因素,确定“海关规定期限”。

所谓“海关允许期限”,实际也是海关规定的期限,只不过是因为包括了经海关同意的延长期,为与不包括延长期的“海关规定期限”相区分而采用的不同表述方式。

作为一种贸易,通常的情况下,贸易双方都会积极履行合约。不能按照合约的规定完成修理、加工业务,应当是少数的例外情况,而且必然有特殊的原因。因此,对纳税义务人提出的延期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申请,海关应注意分析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情况,看其是否符合修理、加工行业的常规,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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