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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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旨在制约和督促纳税义务人在暂时进出境货物规定期限届满前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具体执行本条规定时,要注意“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和“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能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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