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暂时进出境货物实施征税管理的引导性条款。

释义和理解

由于《海关法》、《关税条例》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已有明确的基本规定,故本条未再重复叙述。制定本条的目的只是为在《征管办法》中顺理成章地引出各项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征税管理的规定。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种类,并原则规定了对其他暂时进境货物的税款征收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对不能暂免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应提供税款担保作明确规定,是因为从理论上讲,这些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其申报暂时进出境时就应开始计征税款。但由于在申报暂时进出境时往往不能准确确定其在境内(或境外)滞留的时间期限,从而难以在申报进出境环节开始征税,因此,在海关实际监管操作时,对这些暂时进出境货物也需要求提供税款担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