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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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总署不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时的具体处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纳税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海关总署将作出不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由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这里需要注意,通知到纳税义务人后即应填发税款缴款书,而不是等到纳税义务人来海关时才填发。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还应当征收滞纳金。如果超过3个月纳税义务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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