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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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根据“在上位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描述”的修订原则,《征管办法》未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适用作进一步阐述。《关税条例》关于进出口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规定是: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出口货物适用出口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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