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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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名录向社会公布。

船舶、有关单位使用消油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共三款,是关于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化学消油剂,主要指溢油分散剂以及凝聚剂、沉降剂等化学处理剂,是由多种表面活性剂和强渗透性的溶剂组成,主要用于处理海上溢油及清洗油污。消油剂的作用机理是将水面浮油乳化,形成细小粒子分散于水中,主要适用于开阔海域的溢油处理。化学消油剂使用不当会造成二次污染。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过量或不当使用化学消油剂不但起不到消除污染的作用,而且会适得其反,对海洋环境造成更进一步的污染损害。因此,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英国和挪威等,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均对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给予了一定限制,以尽可能防止由于使用化学消油剂所造成的二次污染。

我国对化学消油剂在船舶污染事故中的使用也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油剂产品必须由经过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才能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使用。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消油剂产品的检验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GB 18188.1-2000)和《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等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目录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消油剂使用管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使用化学消油剂采取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单位或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准化学消油剂使用申请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核准使用化学消油剂: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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