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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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主旨

本条共一款二项,是关于违反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

这是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之外,都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

(二)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担保的额度低于有关规定的油污赔偿责任限额

这是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油污赔偿责任限额。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类: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责令改正是与行政处罚同时适用的,处罚种类为单一形式,即罚款。罚款的数额幅度应当视责令改正的结果而定。如果违法行为人已经按规定进行改正,罚款的数额幅度应当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则罚款的数额幅度可以调整至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包括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在内的强制措施,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当视船舶的国籍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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