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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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进行许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根据该条的规定,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及达标处理能力,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单位的接收处理能力和资质予以审核认定。至于如何审核认定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已经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内容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及达标处理的能力,则可对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仓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规定进行审核,包括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作业人员、船舶、设备和器材、应当遵守的管理制度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接收处理能力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仓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规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予以批准公布。另一方面,是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作业,由于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因此应事先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作业单位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所采取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审核,并对作业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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