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记载污染物处置情况以及保留记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舶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储存、转驳、达标排放、紧急排放、交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等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用于记载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的文书、记录簿,如总吨150单位及以上的油船和400单位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当将含油污水的处置情况记载于《油类记录簿》中;总吨150单位及以上的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处置情况记载于《货物记录簿》中;而对于总吨400单位及以上或者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的处置情况记载于《垃圾记录簿》中。对于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配备相应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簿的,如总吨150单位以下的油船和400单位以下的非油船、总吨150单位以下的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载客15人一下的船舶等,应当将船舶处置污染物的行为记载于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船舶在污染物处置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记录簿标准记录格式要求当场将作业情况如实记载于相应的记录簿中,包括污染物处置作业起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污染物处置的方式、污染物处置的种类和数量等。船舶如实记载污染物处置情况,一方面是对船东自身的保护,防止因漏记、误记而产生污染物去向不明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方便主管机关对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实施检查。

按照《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记载船舶垃圾收集、储存、处置情况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在最后一次记录完成后在船上保存2年,记载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收集、储存、处置情况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在最后一次记录完成后在船上保存3年。海事管理机构可通过对记录簿的检查来监督船舶污染物的去向是否符合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