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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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是水利部和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1)发布公告对制定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建设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评价与检查水土保持及生态建设重大工程成效、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保证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作用。(2)依法开展区域和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是公告的基础和数据来源。(3)水利部和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自2005年以来,水利部每年都发布水土保持公报,一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水土保持公报。

二、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定期发布。对全国、七大流域、较大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可每5年、10年发布一次,以满足国家5年发展规划、10年中期规划的需要;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发布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对特定区域、特定对象的监测,可适时发布。

三、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包括三部分基本内容。(1)水土流失情况,主要包括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等各类侵蚀的面积、分布情况,各级侵蚀强度(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侵蚀)的面积、分布情况,并分析变化情况及趋势。(2)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如进入江河、湖泊、水库的泥沙量,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情况,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及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等。(3)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情况,如重点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情况、保存情况、成效,重大政策、重要活动等。上述内容中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及监测数据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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