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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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是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原则。这条规定较原《水土保持法》更为具体,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基础。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开展水土流失调查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分区防治、分类管理,是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有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水土保持规划只有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划定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才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原则。水土保持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水利、国土、农业、林业、交通、能源等多学科、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一定要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规划好水土保持目标、措施和重点,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和综合效益。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大,水土流失范围广、面积大,形式多样、类型复杂。水力、风力、重力、冻融及混合侵蚀特点各异,防治对策和治理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侵蚀类型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区别对待,因地施策、因势利导,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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