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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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代表的监督与对全国人大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除了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外,还必须有权监督他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曾经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不统一的现象,必须加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毛泽东同志曾经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应有之意。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同时,自身也要接受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是组成全国人大的要素和细胞,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是全国人大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体现。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享有如此大的权力,但自身却不受监督。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选举单位通过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即对大会组成要素和细胞的监督,从而实现对大会整体的监督。因此,全国人大也是受监督的。

二、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包括向原选举单位汇报工作,接受原选举单位的批评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这些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全国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常委会会议上被提出罢免的,有权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由全体代表(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常委会公告。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解放军中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监督和罢免也由该军人代表大会负责。罢免案由该级选举委员会提出。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监督,现在尚无明确规定。

如果被罢免的代表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是专门委员会委员,当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被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即可,不需另作其他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议。

关于罢免代表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过去选举法曾规定,选举单位或选民可以随时撤换或者罢免代表,也就是说不需要条件。其理论依据是代表是公仆,选民是主人,选民不满意就可以撤换自己的代表。后来修订选举法,将其统一改为罢免。从现实罢免代表的情况来看,一般是代表产生了违法犯罪、失职渎职行为,选举单位才予罢免。这说明罢免代表是要严格把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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