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主要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关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党、选举等等。大多数国家都把政治制度规定在本国宪法中。

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有同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但是,同一类型的国家又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国内各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历史发展情况和民族的传统、习惯不同,其具体的政治制度往往互不相同。古代奴隶制国家如中国、埃及、巴比伦、罗马帝国等采取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古希腊的斯巴达、公元前6~前1世纪的古罗马采取贵族共和制,古希腊的雅典则采取民主共和制。

封建制的国家是封建主阶级对农民的专政,但各封建国家的具体政治制度也不完全相同。中国自秦、汉至清末采取绝对君主制。中世纪西欧一些国家则采取等级代表君主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君主增加课税、颁布法律必须向等级会议咨询,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等级会议的制约。还有极少数封建城邦国家,像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东欧的诺夫哥罗德,则采取共和制的形式。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它的政治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前者的国家元首为终身任职的世袭君主,后者则由民主方式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限制。

资产阶级君主制

可以区分为二元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二元制君主制的国家,如尼泊尔王国、约旦哈希姆王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等,其特点是既设立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本身又有权任命首相,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批准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如英国、泰国、荷兰、丹麦、挪威、瑞典等,君主为国家元首;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君主的权力受宪法的限制,或者实际上必须由其他国家机关如议会、内阁等代为行使,或者宪法本身仅授予君主以极其微小的只有象征意义的权力。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可分为议会内阁制(见议会制)、总统制、瑞士式的委员制以及其他形式。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有英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等,总统制的国家有美国、菲律宾、埃及、墨西哥等。瑞士的委员制基本上是一种议会内阁制,采取委员会的形式,称联邦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联邦委员会委员推举1人任主席,即联邦总统;1人任副主席,即副总统。总统、副总统任期1年,不得连任。每个委员分别担任政府各部的部长,所以联邦委员会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是集体元首。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还有其他的形式,例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直接领导内阁,戴高乐称之为“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马来西亚采取由 9个州的世袭苏丹及州长等组成“统治者会议”,并由统治者会议产生“最高元首”的政权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了许多新独立的国家。它们的政治制度大都具有自己的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它的政权组织形式最初就是1871年巴黎工人起义所创立的巴黎公社,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的第一次尝试。1917年,俄国工人阶级通过十月革命建立起来的苏维埃制度,是巴黎公社的继续。国家一切权力属于苏维埃,实行议行合一。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由权利平等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它的常设机关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号令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南斯拉夫建立了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