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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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途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3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

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这一途径比较常用,它可以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因此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是三条途径中首选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协商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原因)、构成哪一级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等。需要说明的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也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协商解决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和意思表示一致,是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的途径。如果医疗机构或者患者一方表示不同意协商,则可以选择其他解决的途径。

2.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这条途径是在医患双方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的调解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其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行政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便不能成立。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3.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具体到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医患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也可以在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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