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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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兼职律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兼职律师,即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有兼职律师8068人,约占全国律师总数的0.6%。

修订前的《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律师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兼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根据司法部1996年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1)具有律师资格;(2)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4)品行良好;(5)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在这次律师法的修订过程中,对是否保留兼职律师制度有不同意见。经过研究认为,随着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在数量上不断增多,在领域、层次上的不断拓展、深化,客观上确实需要一定数量的专家型法律人才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以弥补律师队伍知识、素质结构的局限性。因此,保留兼职律师制度是必要的。另外,允许专家学者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有助于提高法学教育、科研与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培养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法律人才。从国外相关情况看,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也都有这样的制度。因此,此次修订律师法,对兼职律师制度包括申请人的范围、条件以及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一)可以申请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只限于从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修订前的《律师法》只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兼职律师执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考虑到设立和保留兼职律师的目的就是吸引一定数量的专家型法律人才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以弥补律师队伍知识、素质结构的局限性,因此,本条首先从正面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范围,并限定在从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的条件。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都是执业律师。因此,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也和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一样,需具备本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即(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5)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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