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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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本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必须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依照本法进行监督、指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律师执业条件的审核。例如,本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有“(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执业。

第二,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审核。例如,本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本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监督、指导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使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更有效,还必须首先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指导,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指导。只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指导做得好,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业的监督、指导才能做得好。本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第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指导。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本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本法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规定虽然表明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考虑到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执业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仅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是不够的,律师事务所为中介组织,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也存在被监督的问题。因此,《律师法》在本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前面讲到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三个方面,是从大的方面讲的。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监督、指导的内容,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内容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监督、指导律师协会的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目的就是使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办事,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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