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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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具有律师身份,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世界各国对律师身份的取得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要求必须具有高等的法学教育学历,经过相当时期的见习,通过相关考试或者考核合格,方可授予律师身份。

依据本条规定,在我国申请律师执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就是对自然人、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首先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宪法是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何衡量申请人是否具备了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申请人须通过相关的考试。在我国,申请律师执业,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其中第四项中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3)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被处以两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理论水平的一个认定,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本条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律师执业。

(四)品行良好

律师执业,不但要遵守法律,而且要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品行良好是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

我国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律师制度和1978年恢复律师工作初期,一直采取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弊病。为了保证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授予律师资格的公平性,1986年,司法部在借鉴国外做法和总结各地律师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取得律师资格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2年,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开始施行,之前通过考核、律师资格考试以及特批的律师资格也应有效。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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