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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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我国的农业属于气候型农业,气象条件与农业生产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可以说,每年农业的丰歉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因此,减少农业的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做好气象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是气象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江泽民总书记1996年1月在视察中国气象局时指示,气象工作要坚持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服务,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可以说,发展农业离不开气象;气象为农业服务大有可为。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牢固地确立农业是基础的指导思想,在一个新的战略高度上认识气象为农业服务的重要性,气象为农业服务的能力有了明显增强,领域进一步拓宽,效益有了显着提高。各级气象部门在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开展的气象服务中,一方面始终坚持把为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指挥生产、防灾减灾等重大决策以及为公众的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另一方面,也把为农业服务作为重点放在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关键农事季节,提供情报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适用技术推广,为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提供气象服务;大力开展气象科技扶贫工作,为促进贫困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是气象部门的基层机构,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和基层农业生产第一线。因此,这些气象台站更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了更好地突出气象为农业服务这个重点,本条特别规定,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二、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本条规定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中的“市”,指的是“县级市”;二是虽然本条强调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开展的气象服务中,都应当坚持以农业服务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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