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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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主旨

本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活动的要求以及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与适时发布。

释义和理解

一、规定了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活动的要求。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探测资料是气象台站常年累月观测积累起来的数据记录,通过对其整理、加工、分析,既可为制作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又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本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这里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是从事气象探测工作的主体,并要求其不间断地进行工作,按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由于大气无时无刻都在不断运动着,要适应这一特点就要求连续监视大气的变化,定时进行气象探测,系统完整地获取大气运动变化的各种信息,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二、规定了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气象部门除了涉及到军事和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特殊情况外,对气象资料交换和使用的原则是“扩大开放、扩大共享”。长期以来,中国气象局通过同城用户终端分别向军事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提供实时气象资料,主要包括国内678个气象站的气压、气温、露点温度、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等9个气象要素实时观测资料,以及通过全球通信系统接收到的相应的世界各地的实时观测资料和有关产品。此外,中国气象局还向水利、林业部门提供了气象卫星实时探测资料。各省(区、市)气象局也向同城用户如军队、民航、科研和教育等部门以有线方式提供实时气象资料。《气象法》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主要要求一是向公众发布那些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利于广大群众了解各地的天气、气候状况;二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涉及保密的不能发布;三是要发布“适时”的基本气象探测资料,这是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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