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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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随着国际气象服务商业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到我国从事气象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也越来越多。在上海、大连已经有外国私人气象服务公司进入我国的气象导航服务业,并有了一定的客户。同时,要求来我国开展气象服务的外国气象公司将日益增多。有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就从事气象活动,对我国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据1999年12月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统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就与我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在我国进行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有十余个。其中有的项目因涉及军事活动而被气象主管机构与国家安全部门查处。上述实际就迫切要求在法律上对外国组织和个人进入我国从事气象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条中所说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部门、企业、民间团体和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根据本条的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就应当报经批准:一是外国组织和个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气象活动的;二是外国组织和个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的。也就是说,虽然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进行气象活动的形式有多种情况,有的是专门进行的气象活动,有的是与我国进行科技、文化等合作项目中进行的气象活动,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涉及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均属于涉外气象活动,因此,无论该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从事气象活动,还是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活动,都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进行气象活动进行审批的机关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即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涉外气象活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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