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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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和推广,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和困难地区的气象台站,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的规定。本条共有三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和推广的规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与科技进步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大气运动的极端复杂性,使气象科学技术已发展成大气科学、数理科学、地理科学、环境科学、应用科学、计算通信技术等众多学科门类的高科技综合应用领域。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将直接推动气象事业的发展。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这里的鼓励、支持、培养、推广既是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公民参与提出的要求。对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更应当遵守和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同时,为依法保护气象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本款对保护气象科技成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气象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使气象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取得更大的成绩,本款还规定要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因为,大气无国界,一个国家、地区的大气运动影响着另外国家、地区的大气运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气现象有着远距离的相关关系。如要作好某一地区的较长时间的天气预报,就必须考虑全球大气的情况。因此,对于气象工作来说,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重要。另外,近十几年来,随着气象雷达气象卫星、高速电子计算机、红外及微波遥感等新技术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其获得了飞速发展。气象工作的高度分散(指观测点和高度集中(指资料迅速集中)的特点愈加突出,这就使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已成为推动其发展的必要途径。国际间的双边、多边乃至全球性的合作与交流日趋频繁。为了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本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同时,在进行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外交路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正确而妥善处理外事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维护我国主权。

本款还对发展气象信息产业进行了规定。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是为了适应我国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气象事业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发展气象信息产业也是贯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客观要求。通常说的信息产业,包括信息工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开发业三部分。信息工业是系统的骨架(硬件基础),信息开发业是附加值最高部分(软件基础),信息服务业是其重要的应用(效益基础)。气象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按社会需求,气象信息产业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主要基于气象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的气象卫星应用技术、多普勒气象雷达、自动探测系统等遥感、遥测仪器设备和用于雷电综合监测、防护的仪器设备以及气象导航、公路、铁路气象交通等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等系统开发建设;二是面向市场的气象信息服务业;三是气象资源与专用软件开发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和困难地区的气象台站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由于气象业务活动的需要,我国在高山、海岛,在人迹稀少的高原、荒漠和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建立了一批环境非常艰苦的气象台站。这些气象台站大多数是国家的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骨干气象台站,它们主要承担国家的基本气象探测业务,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支持。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这些气象台站无论是工作条件,还是生活条件都非常艰苦,而且有时基本建设和正常的气象业务运行都难以进行。因此,为了保证这些气象台站的建设和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本款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关心支持气象事业方面的义务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同时,对这些气象台站的正常维持和运行也应当给予照顾。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规定。国家鼓励气象工作者献身于我国的气象事业,表彰他们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这对促进我国的气象事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奖励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款中的“气象工作”,是一个泛指概念,包括气象工作的方方面面,只要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给予奖励。例如,多年来,中国气象局都按照有关规定,对气象测报连续250个班无错报、对在汛期气象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都给予奖励。国家在科技成果奖励中,也把气象科技成果纳入评奖范围,以鼓励气象工作者献身于气象事业,为气象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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