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价

由国家直接确定商品价格的管理行为。又称政府定价。

实行原因

(1)财政原因。如中国古代对盐、铁价格的管理。

(2)应急措施。如战时各国的价格管制。

(3)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如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的国家的计划价格

(4)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如美、日等国对垄断行业价格、公用设施收费的管理。

(5)为稳定人民生活,对少数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国家定价。如某些第三世界国家对粮食价格的管理。

(6)其他临时措施。在中国,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依据

国家定价要体现国家的价格政策,结合成本、供求情况考虑。在中国,国家定价要求做到:使价格大体接近价值,基本适应供求,符合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水平。中国国家定价主要依据:

(1)社会平均成本及利润情况;

(2)供求状况;

(3)国家价格政策;

(4)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

范围

在中国,国家定价是与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对应的概念。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前,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制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逐步放开了一部分商品价格;仍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主要是少数重要的农产品、消费品、生产资料、军工产品,以及交通运输、邮电、公共事业收费。

种类

国家定价分为中央政府定价和地方政府定价。前者指由国家及国务院各部门定价;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县的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价格。各级政府的定价权限在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