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财政

社会主义国家中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银行信贷收支资金,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税后留利,以及地方和企业自借自还的外资等各项社会资金的社会总资金运动。它与国家财政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量和质的区别。国家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对部分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而综合财政则突破了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全面管理社会总资金。

作用

综合财政起到信息(资金、投资、物价等信息)、指导(指导资金使用方向)、调节(调节资金余缺)、协调(协调各项资金使用)、衔接(前后、环节间衔接)、平衡(综合平衡)、监督等作用。搞好这一工作,有利于了解和掌握全社会的资金来源,对社会总资金内部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合理改善资金使用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协调地发展;有利于信贷收支的平衡及其与财政资金的综合平衡,稳定货币流通;有利于正确处理财政预算资金与国家信用内债外债)的协同关系,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有利于把经济手段与行政干预结合起来,指导、协调、控制社会资金特别是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性;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分配与社会总物资分配的统筹安排和结合,使资金与物资相平衡、建设规模与国力相适应。

综合财政计划

即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包括国家预算收支计划、国家信贷收支计划和预算外收支计划。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在于通过价值形式,反映各类资金总量及其各方面的构成,以便引导各类资金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加强宏观控制,安排好积累、消费及其内部的比例关系,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与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手段和步骤,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1960年国务院曾提出编制和加强综合财政计划。1981年,江苏省编制了1982年的综合财政计划。河南、辽宁等省也先后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1983年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座谈会,把综合财政计划改名为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并确定从制订1984年计划开始,正式加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