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

政府作为债务人的信用。有时将政府作为债权人的信用也称为国家信用。政府作为债务人的信用,是由于入不敷出,出现财政赤字时发生的。所以国家信用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一种手段(见财政信用)。

起源

原始的不规范的国家信用,在中国很久以前就产生了。相传战国时期周赧王(公元前314~前256)由于负债太多无力偿还,避居高台之上,周人称为逃债台。东汉时期,政府财政拮据,有时也向富户和贵族举债。以后历代也有向公众举债以充国用的。

一国财政赤字产生的原因很多,一般有:

(1)战争,除生命的巨大损失外,还要耗费大量社会财富,财政开支巨增;

(2)政府腐败,不注意发展经济,官吏贪占国家资财,奢侈浪费无度;

(3)脱离国力发展经济,财政超前支出。在现代和平环境下,这类情况居多。要发展经济,就要创造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必须开拓原材料工业,发展电力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进行必要的市镇建设,发展服务行业等。这类基础设施建设耗资巨大,超过当年财政负担能力,就会形成赤字。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如果财政支出是用于发展经济,而且数额适当,保持经济均衡发展,这类财政赤字可以通过以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加以弥补。

基本形式

(1)公债。这是一种长期负债,一般在1年以上甚至10年或10年以上。通常用于国家大型项目投资或较大规模的建设。在发行公债时并不注明具体用途和投资项目。

(2)国库券。这是一种短期负债。以 1年以下居多,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等。

(3)专项债券。这是一种指明用途的债券,如中国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4)财政透支或借款。在公债券、国库券、专项债券仍不能弥补财政赤字时,余下的赤字即向银行透支和借款。透支一般是临时性的,有的在年度内偿还。借款一般期限较长,一般隔年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包括发行公债收入)才能偿还。有的国家(如中国)只将财政向银行透支和借款算为财政赤字,而发行国库券和专项债券则作为财政收入而不在赤字中标示。

与社会总供求关系

一般认为以债券形式弥补财政赤字,是现有流通中货币购买力的转移,即企业居民等购买力转移给财政使用,没有增加社会购买力,不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财政向银行透支和借款,是银行在对社会贷款及其他支付(如购买金银、外汇)以外增加的一笔支付,因而增大银行货币投放量,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只有在财政透支借款的同时,银行压缩对社会的贷款及其他支付或增加吸收存款等资金来源又不扩大贷款时,才不会出现信用超分配和信用膨胀,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关系。另外,财政向企业推销公债,企业资金转移给财政,但企业生产和建设资金不足,可能加大对银行的压力,银行对企业贷款增加,无异于银行对财政的贷款。所以要使国家信用正常发展,财政、信贷与物资供给必须综合平衡。

债券发行与流通

在西方国家,银行大量掌握国家信用工具──国库券、公债及其他国家债券。它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商业银行往往对国家信用实行包销,推销不出的公债由银行购买。商业银行通过经营国家信用工具而获得巨大利益。中央银行则将买卖国家信用工具作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

在西方国家,国家信用工具通过市场发行与流通。初次发行,称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发行以后至到期前可以在市场买卖,称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卖流通是国家信用工具发行的重要条件。

在中国,50年代初期曾发行过公债券,后来一度取消。1979年经济改革以来,从1982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后又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家信用工具。一方面筹集部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增加生产投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到90年代,国家信用已成为中国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工具,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也有了很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