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容量

在充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和不造成污染损害的前提下,某一特定海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质的最大负荷量。容量的大小即为特定海域自净能力强弱的指标。

环境容量的概念主要应用于海洋环境质量管理,它是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实行对个别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控制,过渡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时,由日本环境厅于1968年首先提出的。环境容量愈大,可接纳的污染物就愈多;愈小则愈少。只有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才能有效地消除或减少污染的危害。例如:排入某一海域的污染物如果只规定各个污染源容许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而不考虑环境的最大负荷量,则有可能各个排放点污染物的排放量虽然符合标准,但特定海域的污染物总量却可能超过标准,造成污染损害。倘若将流入某一海域的污染物总量限制在允许容纳量之内,并在此总量下限制来自各种排放源的污染物负荷量,就可以使海域环境质量维持良好状态。

在某一特定海域内,根据污染物的地球化学行为计算环境容量的方法,因污染物不同而异。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可溶性污染物以化学需氧量(COD)或生化需氧量 (BOD)为指标计算其污染负荷量。通常采用数值模拟中的有限元法和有限差分法。即通过潮流分析计算 COD浓度场。

(2)重金属的污染负荷量以其在底质中的允许累积量M1表示。即

M1=(Si-S0A·B·W0

式中Si为底质中重金属的标准值;S0为底质中重金属的本底值;A为重金属在底质中扩散面积;B为底质的沉积速率;W0为底质的干容量。

(3)轻质污染物(如原油)的环境容量M2则通过换算水的交换周期求得。即

式中T为海水交换周期;q为某海域水深1~2米的总水量(油一般漂浮于1~2米水深);S媴为海水中油浓度的标准值;C为同化能力(指化学分解和微生物降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