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知多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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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将 环境影响评价设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哪年?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一切企业、 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政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奎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国务院制定了什么条例来具体贯彻落实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国务院分别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具体落实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哪几类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类规划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有什么要求?
规划环评的类别包括:
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包括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并专项规划。
两类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起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综合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应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而寺项规划编制的报告书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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