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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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启示

1.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拓宽了劳动力市场分析、研究范畴。传统经济理论把个人偏好看成是一定的,将公共政策看成是未定的,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却将二者均看成内生变量。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城市中就业不稳定要归因于劳动力特征与工作特征之间的不匹配;飘浮不定的工作经历,使二级市场的离职率很高;青年人和已婚妇女长期滞留于二级市场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并不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而是与家庭和社会中的从属地位有关。这种分析、研究与传统理论相比,其范畴大幅度扩展了,其理论说服力更强了。

2.完善的、公平的劳动力市场不可能自发形成。劳动力市场与产品市场或其它要素市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并不能靠市场自身力量达到完善的竞争状态。劳动力市场的非竞争性、不平等性是一种常态,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市场化来消除它。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劳动力市场不能完全靠市场本身来自我完善,需要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和规制。

3.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严重,但其产生原因更复杂。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处于非常严重的分割状态,这种分割主要存在于城市劳动者和农村进城民工之间、本地劳动者与外来劳动者、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条件和收人水平差距悬殊。

首先从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来看,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而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人城市就业。城市居民劳动权力受法律保护,可以享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大量愿意在较低工资水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却难以找到与本市劳动者相)同的就业岗位。城市中的农民工形成明显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即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不易监督管理、易受需求波动影响。而城市劳动耆即便处于失业状态,也往往不愿意到这个二级市场就业,在较低工资水平下从事那些脏、累、差的工作,因此企业只能雇佣外来劳力或农村劳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不能自由解雇效率低的员工,企业成本上升,反过来就限制了企业对二级市场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部分劳动力的歧视。相反,非国有部门则可以充分利用二级市场上廉价劳动力的供给,从总体上降低成本,并有实力吸引国有部门高素质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进入逐步放松,使得剩余劳动力日益流向城市。但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异性并未消除,流人城市的劳动力大多从事强度大、条件差的非技术性岗位,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报酬。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上。1998年,我国工资水平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是最低行业的2.35倍。垄断行业存在的高工资、高福利现象,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

劳动力市场分割还表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隔离。不同区域的收入差距扩大就说明了这一点,如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比率从1989年的1.01:1,上升到1997年的1.4:1,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比西北地区高3倍。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与劳动力缺乏区域流动性和开放性有关,即不同地区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我国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体制性分割,是中国特殊的制度变迁过程的产物,与西方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有相似之处,但显得更为复杂。这种分割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高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

4.解决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政策措施

(1)消除就业歧视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劳动者都是市场的主体,他们完全有权利、有理由选择自己所适合的职业。对于城乡的劳动者来说,就业选择权应该是平等的。建立公平竞争体制是市场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因而从思想观念上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是极为重要的。

(2)消除隔离体制。首先要进一步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向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改变。小城镇户口应完全放开,大中城市应该逐步放开户口,尽快从目前的户籍管理向身份证管理过渡,为居民异地就业创造条件。简化就业手续、降低就业门槛,以减少就业成本。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城市非正规就业者和农村劳动力纳入这一体系中。

(3)规范劳动关系,出台就业法。要建立统一的、公平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为逐步减缓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应该出台就业法,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创造公平就业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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