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技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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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员工A是某电子厂的技工,为了增加收入,该员工利用晚上和休息日在另外一个电子厂兼职,工厂发现后,立即向其提出了批评,但事隔不久,该员工又开始了兼职,工厂以此为由将其开除,但该员工却以工厂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而言,证明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建议公司对兼职的劳动者提出书面异议,同时要求员工做书面的承诺。公司对该两份证据作保留。

  建议用人单位在发现有类似行为时,首先可以要求劳动者出具不再兼职的承诺,这对劳动者从事兼职的行为以及公司提出兼职的异议均是直接的证据。另外,如再发现劳动者有兼职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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