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侵权,实际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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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B公司招用劳务工A,且遵照法律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所有的工资待遇以及费用,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A支付工资。但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规定全额向A支付福利待遇。后A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其工资损失的,B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

  员工A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以及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合同》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侵害行为使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际用工单位不能从法律上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相关具体的书面协议,以确保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具备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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