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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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烟草控制工作中的分工职责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1月9日证实生效。《公约》的生效表明了我国政府同意“决心优先考虑其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

烟草控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广泛调动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控烟,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界参与、有序推进”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机制。爱卫会应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增强控烟合力。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烟草控制健康教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开展控烟工作,并对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巩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成果,实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全面禁烟;

(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控烟宣传和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在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室、室内站台和等候室等除吸烟区外的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控烟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馆、饭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控烟宣传和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控烟宣传和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各类媒体和场所烟草广告、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支持爱国卫生宣传和公益性控烟广告,对违反《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吸烟和二手烟危害的宣传,营造社会控烟氛围;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能,在职工、青少年、妇女中普及宣传吸烟和二手烟危害,教育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妇女远离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

(十)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机关的健康教育和无烟创建工作,对各级各类机关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场所的健康教育和控制吸烟工作,并对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所辖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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