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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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并开展技术培训。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促进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要强化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省、市、县级设立独立建制的健康教育中心(所),重点承担健康教育相关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职责。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制定的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紧密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计划制定、活动开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所长,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重大疾病健康教育、健康素养促进等工作,共同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和措施,提高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质量,促进公民健康素养的提高。

医疗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年度计划。在医院内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或电子视频,摆放医学科普资料,开展患者健康教育,强化医患间的健康信息交流,与媒体合作宣传健康知识。

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积极主动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针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播放医学科普宣传片、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辖区内居民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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