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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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厕目标和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应当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鼓励推进生态改厕,优先采用粪便和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适用技术。

主旨

本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承担农村改厕工作职责和改厕技术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厕所是最基本的卫生设施,在农村地区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进行正确的管理,对控制血吸虫病及其他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改厕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农村改厕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

2、按照规划目标,制定改厕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3、落实改厕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对农民建造和改造卫生户厕实行经费补助,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农民实施户厕建造和改造;

4、将改厕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村年度目标管理,组织检查和考核,促进改厕工作任务完成。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2、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3、 建设部门结合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农村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推广农村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技术;

4、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农村改厕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环保部门根据农村环保工作职能,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六清六建”、“三清一绿”工作,协调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6、文明办负责将农村改厕纳入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内容;

7、宣传、审计、国土、广电、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任务有:

1、按照农村改厕工作计划和要求,确定改厕管理人员,筹集改厕经费;

2、负责农村改厕的组织、动员和任务的落实,将改厕工作列入村级年度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考核;

3、做好改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组织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改厕技术培训;

4、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农村改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做好检查督促和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建设质量。

四、无害化卫生户厕定义

厕所有墙、有顶、有门,内有标准便器,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化粪池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且不渗、不漏、密闭有盖。

五、无害化卫生户厕建造的基本原则

1、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的建造应结合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新建、翻建农户住房时,必须配套建造无害化卫生户厕;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同时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及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设施。

2、对尚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的农户,应规划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3、合理选址。新建房平面布局应安排卫生间。对于旧房改厕,厕屋应建造在室内或庭院内,无庭院的应靠近居室,以方便使用和管理;化粪池建造在房屋或围墙外,便于出粪和清渣;禁止在水源周边建造厕所。

4、选择适宜无害化卫生户厕形式。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农民用肥习惯,从三格式、双瓮式、沼气式、粪尿分集式等四种无害化卫生厕所模式中选择;应选用节水型便器,以节省水资源。

5、建造的厕所应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6、处理后粪液、粪渣的使用与排放应符合卫生要求。应使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液施肥,禁止用未经处理的粪液施肥;经上述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液可接入当地污水处理系统,或经过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化粪池清除的粪渣、沼渣,应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方式的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卫生户厕建造的要求

新、改建厕所质量、使用和卫生管理,均应符合国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DB32/950—2006)等要求。

经处理后的粪便须达到无害化效果要求。监测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方法,开展血吸虫卵、沙门氏菌、粪大肠菌和蛔虫卵等检测,评价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价标准:厕所出口粪液的粪大肠菌值 ≥10-4;蛔虫卵去除率或死亡率 ≥95%;沙门氏菌、活血吸虫卵不得检出。

七、鼓励推进生态改厕,优先采用粪便和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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