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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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中式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主旨

本条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中式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确保供水安全与卫生。

释义和理解

一、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

水质监管体系包括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行业监测、公众监督和企业自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对居民生活饮用水监管责任,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保障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环保部门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的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水源地的水环境监测。水利部门要做好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各供水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做好供水各个环节质量,规范实施水质卫生监测,确保供水卫生质量。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定期抽检。对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以水质为核心,从水源、净水工艺流程、供水管网及用户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净水设施、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对有一定规模的供水单位,要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对原水、工艺环节过程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实施水质卫生日常性检验,把好出厂水水质关,检验项目及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实施。要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分析报告按规定汇总后报送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三、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监测,掌握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动态,可为预防控制水性疾病和应对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支持。水质卫生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及信息发布。水质卫生常规监测主要包括四类指标:一是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等;二是毒理指标:如砷、氟化物、硝酸盐等;三是微生物学指标:包括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四是消毒有关指标:包括游离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正常监测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保证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制定并实施监测工作计划,建立督查和考核制度,增配专业人员,实施规范化、经常化的监测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建设和监管工作中。各级水利部门组织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做好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保障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所必需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

(二)强化日常管理,推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形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检、政府部门监测、公众媒体监督的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坚持以水质安全为前提,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省规定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实行从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到管网末梢水的全过程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在线检测仪器,努力提高水质检测自动化水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定期进行不少于一年两次全覆盖水质卫生监测,在夏秋传染病高发季节和水质安全隐患较多区域要增加监测频率,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要迅速开展应急监测,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三)完善沟通机制,发挥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规范有效的水质卫生信息发布、管理和利用机制,充分发挥水质监测网络的作用,确保数据的及时传递、结果的科学分析、通报的准确全面。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质报告制度定期向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供水水质情况。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学评价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环保、水利、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实现水质检测数据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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