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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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一个村的范围内,村民朝夕相处,生产和生活相关,对本村的情况最了解。谁有经济头脑,谁老实厚道,谁为老百姓办事,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知道谁能胜任主任,谁合适当委员;村民更知道村民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才能保持农村稳定,并且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有条件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接选举。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指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环节。这就意味着: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在以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不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不经选举而直接指定、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挫伤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也就是说: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凡是采取上述做法的,都是违背法律的,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

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村民监督、便于做出工作成绩,任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在本法修订过程中,关于任期问题的争议较大,有不少人建议将村民委员会任期延长至五年,认为三年任期太短,容易导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而且容易增加选举工作量和选举成本。但是,任期三年还是更适合“熟人社会”为主的农村现实。任期三年,既能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又为村民委员会做出工作成绩提供了一定的时间保障,比较适合我国农村基层的情况。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虽有任期之限却无届期之限,有远大理想与抱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谋求连任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治村理想。三年一次的选举,有利于经常性地训练农民的民主习惯和民主方式,有利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飞监督和制约、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有利于增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也不利于为村民委员会注入生机和保持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经常性的选举还能够起到某种减压阀的作用,从而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两至三年,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是合适的。

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届满,应该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按期进行民主选举。未经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它不仅可以激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出工作成绩,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任,到底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定次数。只要村民拥护,本人愿意,就可以连任。我国农村有许多从实践中脱颖而出的能人,深受村民信任,在村里工作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为村里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连选连任,有利于村民委员会保留、吸纳优秀人才。连选连任是否会导致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堂,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呢?由于有三年一次的选举机制,法律又规定了罢免程序,因而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村民就会不再选举他,使他落选,或者予以罢免。当然,一些连选连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居功自傲,要时刻自觉摆正位置,同村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村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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