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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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20世纪80年代初期,_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88年6月开始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提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家层面,由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丈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己管理自己事务,是村民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中,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方面。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在村民自治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这一条文作为宪法对村民自治的直接规定,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依据和重要保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存在、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间接依据,例如,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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