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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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主旨

本条主要是关于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主要包括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等,所谓旧区改造是年指于对城市在长期历史沿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居民集聚区,由于或多或少的存在市局混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就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旧区进行改造。

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以及清洁工人的休息用房和环境卫生基层队、所有的管理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即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保证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配套建设。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因此,在加强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尤其是城市生活废弃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抓好以下3个问题:

一、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包括道路的拓宽、改造、立交桥的建设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工程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上述工程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配合,做到新建的环卫设施与该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未经验收交用的,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际上,新建改建居住区常有这样的情况:由于边建边住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以及产生的垃圾规程起来无人收集,清运,造成环境脏乱,这主要是责任不清,使环境卫生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新建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二、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环卫设施的专业卫生设施的设置规划,按定额标准配置足够的设施。城市人民政府特别要重点支持垃圾、粪便收食人魔 ,清运,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项设施的建筑标准,定额指标,并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这样,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及有关项目设施的选址,定点和具体用地范围。这项工作十分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设置的标准和建设的定额指标,因而纳入规划只是一句空话。现在各地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并加强了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许多城市逐步实现了垃圾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并且在垃圾处理无害化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在居民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因地制宜选址,又要顾全大局,作好个别住户的思想工作,为了改变环卫设施脏,臭的落后状况,近年来,垃圾收集容器有了较大改进。从箱式,桶式逐步发展为密封的集装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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